目前,随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深入推进,物业管理成为市民热切关注的话题,8月5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着“共议、共建、共管、共享”的城市治理原则,采取面对面交流的方式,就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相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媒体和市民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情况介绍及答复。
市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职能
市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成立于2017年1月,专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及小区环境秩序管理。主要履行职能如下:
一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编制全市物业管理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行业管理相关标准、规范。二是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考评以及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工作。三是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物业管理项目备案及行业管理工作。四是负责对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登记备案工作;承担对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交付使用的承接查验、物业管理用房的备案、管理以及使用监管工作。五是负责物业管理方面信访投诉案件的督办工作。六是负责对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工作考核和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七是负责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如何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如对原有物业服务企业不满意,则需要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市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负责监督,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通过什么渠道反映物业管理相关问题?
为了畅通市民诉求渠道,市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设立了以下反映渠道:
(一)电话方式:12319城市管理平台、12345市长热线、市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投诉电话4613125。
(二)网络方式:市委书记、市长信箱。
(三)书面方式:以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向市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或区级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由20%以上的业主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及辖区内的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主管部门指导,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在以上两个部门双备案。
如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行为?
从今年开始,市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重点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化管理,逐步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目前,此项工作已在全市展开。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第一,要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第二,通过动态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先口头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如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第三,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对于业主,借助各种媒介来宣传物业是商品的理念,引导业主树立花钱买服务的意识,对于恶意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一是业主委员会有义务督促业主交费。二是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司法机构通过诉讼方式追缴物业费。三是正在推进对于业主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哪些内容?
依据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的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
(四)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
(五)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物业费包括哪些费用?
目前,物业费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9项内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此外,相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费的收取周期,由业主和物业公司通过《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进行约定。物业费可以按照月、季度、半年、年度等方式由业主预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应提供发票等国家法定票据。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商建成,但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开发商支付物业费。
(呼和浩特日报 记者 孙岳龙)